心理学实验教学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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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学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办法

2024年11月04日  浏览量: 30 次  来源: 教师教育学院  作者:   发布: 教师教育学院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 心理学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,遵循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的方针,按照谁主管,谁负责,谁使用,谁负责的原则。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第一责任人,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或中心主任以及在实验室从事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教师为各实验室的安全直接责任人。

第二条 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的重点包括:一是物资安全管理,防止偷盗、丢失、损坏及人为破坏;二是实验过程安全,确保操作规范,避免人身伤害;三是环境安全,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,构建良好的实验环境。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,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,定期布置、检查、整改,以确保安全工作常抓不懈。

第三条 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学校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,根据中心实际情况提出安全防范建议,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。

第四条 要积极探索新的安全管理机制,对实验室的新建、改造、设备购置、新技术引入等项目必须优先考虑安全,将安全防范措施同步设计、施工和使用。

二、安全管理

第五条 学生进入实验及实训场所进行操作,指导教师需负责安全教育,做好实验、实训过程的安全指导,关键环节必须监督到位,以确保教学安全。

第六条 实验室有责任对新进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,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和防范措施,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后方可独立操作。

第七条 实验室应指定安全员,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安全员名单需上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、教务处备案,并张贴在实验室门口或显眼处以提醒职责并方便联络。

第八条 实验室应制定并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,严格执行。

第九条 实验室应建立安全管理台账,加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,提升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。

第十条 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取暖、烹饪,禁止吸烟和进食,应保持整洁有序。仪器设备、材料工具等应摆放整齐,室内保持通畅,不允许住宿(值班人员除外)。需使用明火的实验场所必须经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。实验室安全员有权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。

第十一条 电气设备和线路设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安全要求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,临时线路须经动力及安全部门批准并在使用后及时拆除。各种移动电器在使用前需检查绝缘状况。空调器、电热器具的使用需办理安全使用责任书,违者按规定处理。

第十二条 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,器材应放置在显眼且便于拿取的位置,周围不得堆放杂物,严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。

第十三条 在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,不得随意改动安全保护装置。

三、事故处理

第十四条 发生安全事故时,应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,防止事态扩大。对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,并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,不得隐瞒事故事实,以便分析原因,强化防范措施。

第十五条 对于安全责任事故,视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,依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六条 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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